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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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若當時附表之解約金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條款第四條所列殘廢情事之一者,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經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時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但若當時附表之解約金高於殘廢保險金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第四條所列兩款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消滅。
甲型:本契約持續有效至滿期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十為生存保險金。
乙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於保單第五、十、十五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另於契約滿期日給付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為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有保單條款第四條所列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仍按基本保額加上當時累積增值保額給付身故或殘廢保險金,與前項規定無關。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仍生存時,且本保險單尚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滿期時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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