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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年年旺養老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之「身故保險金」,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時,改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甲型

A、第一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的 2.05倍。

B、第二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的4.10倍。

C、第三至第六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的6.15倍。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依下列規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A、第一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

B、第二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C、第三至第六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四。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6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a.最低保額:1萬。

b.最高保額:

(1)未滿14足歲:30萬。

(2)14足歲以上:7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大者,給付「身故保險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計(不論給付方式或名目,與本公司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一…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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