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等待期間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僅給付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條款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等待期間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本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不受理提前給付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等待期間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但各期保險費之豁免金額,以保險事故發生當年度之每期應繳保險費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豁免確診罹患癌症(重度)後的主契約及本附約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主契約及本附約繼續有效。但各期保險費之豁免金額,以保險事故發生當年度之每期應繳保險費為限。
前項情形,本附約或主契約如於被保險人確診罹患癌症(重度)前,已經要保人依條款第二十三條或主契約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確診罹患癌症(重度)時之本附約保險金額為準,豁免主契約及本附約之續期應繳各期保險費,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本附約保險金額高於主契約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主契約保險金額差額部份對應之豁免保險費給付予要保人。
2.主契約保險金額高於本附約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就主契約保險金額高於本附約之部份,不負癌症(重度)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本條保險費豁免期間內,要保人不得為下列各款之終止及變更:
1.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終止主契約。
2.將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線上投保年齡限制:20足歲~60歲。
傳真投保年齡限制:0~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若被保險人罹患癌症(重度) 者,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 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 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七、「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