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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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等待期間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僅給付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條款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等待期間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本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不受理提前給付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等待期間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但各期保險費之豁免金額,以保險事故發生當年度之每期應繳保險費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癌症者,本公司豁免確診罹患癌症後的主契約及本附約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主契約及本附約繼續有效。
但各期保險費之豁免金額,以保險事故發生當年度之每期應繳保險費為限。
前項情形,本附約或主契約如於被保險人確診罹患癌症前,已經要保人依條款第二十三條或主契約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確診罹患癌症時之本附約保險金額為準,豁免主契約及本附約之續期應繳各期保險費,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本附約保險金額高於主契約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主契約保險金額差額部份對應之豁免保險費給付予要保人。
2.主契約保險金額高於本附約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就主契約保險金額高於本附約之部份,不負癌症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本條保險費豁免期間內,要保人不得為下列各款之終止及變更:
1.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終止主契約。
2.將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六 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被保險人罹患 癌症者,本附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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