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二、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二、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條款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所得之數額。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5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
| 年齡 | 保額上限 |
|---|---|
| 0~15歲 | 600萬 |
| 16~30歲 | 2,300萬 |
| 31~45歲 | 3,000萬 |
| 46~60歲 | 4,000萬 |
| 61~74歲 | 6,000萬 |
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1.繳費6年期不得附加WP
2.以投保金額1倍計算附約可附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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