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為限。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本公司累計已給付失能保險金額之計算,亦應等比例減少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本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不受理提前給付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及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內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 最低保額 | 5,000元 |
|---|---|
| 累計最高保額 | 10萬元,且單件保額不得超過該件主契約保額的「2倍」。 |
| 累計總限額 | 本險種以保額的「25倍」計入以下限額累算: 1.XWR+XLW+XLT+XLM+XLR+XLJ+26R+211R≦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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