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美麗佳人婦女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限制
健康檢查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 X 0.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以前,每屆滿兩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重大疾病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 X 10%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給付以一次為限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 X 30%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者,給付以一次為限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 X 30%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者,給付以一次為限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 X 特定手術項目給付比例(1%~10%)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項目時,僅按給付比例最高的一項特定手術項目給付。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累計給付總上限,為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
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 X 10%自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乳房給付以一次為限。
生存保險金當時保險金額 X 30%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
祝壽保險金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註1) 二、保險年齡110歲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之應繳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註1) 2.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累計本險各險種≦7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乳房切除 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 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乳房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生存 保險金」。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XWM31080101 8/16 商品代號:XWM3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傷害、重大疾病、失能、特定手術或乳癌乳房重建手術,本公司 不負 第十四條至 第十八條保險金之給付責任,亦不負 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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