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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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依本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2.身故或完全殘廢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1.身故或完全殘廢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依本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3.身故或完全殘廢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16歲前身故/致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最低投保金額:6年期:5萬元 / 10年期、20年期: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0~15足歲(含):600萬;16歲(含)以上:詳下表
| 年齡 | 保險限額 | 年齡 | 保險限額 | 年齡 | 保險限額 | 年齡 | 保險限額 |
|---|---|---|---|---|---|---|---|
| 16~17 | 1,007 | 30~32 | 1,387 | 45~47 | 2,017 | 60~62 | 3,149 |
| 18~20 | 1,070 | 33~35 | 1,488 | 48~50 | 2,191 | 63~65 | 3,478 |
| 21~23 | 1,138 | 36~38 | 1,600 | 51~53 | 2,388 | 66~68 | 3,855 |
| 24~26 | 1,213 | 39~41 | 1,724 | 54~56 | 2,610 | 69~71 | 4,289 |
| 27~29 | 1,296 | 42~44 | 1,862 | 57~59 | 2,862 | 72~74 | 4,79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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