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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年年發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1.身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依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3.身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16歲前身故/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三、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16歲前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1至第20保單週年日之每一保單週年日當日生存且未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

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第21保單週年日及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當日生存且未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基本保額」的10%給付。*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仍生存者,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按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之「基本保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以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基本保額依單利20%逐年遞增至第20保單年度止之金額。本約申請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申請當時即為固定,不再逐年遞增。

投保規定

6年期:0歲~70歲

10年期:0歲~65歲

20年期:0歲~55歲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XWA+XWA1):

0歲~15歲:200萬

16歲(含)以上:1,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XWA11040804 6/10 商品代號:XWA1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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