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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珍鑽210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乘上1.03倍。

2.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起,因搭乘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總保險金額之1.1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起,因遭受條款約定的天然災害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總保險金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遭受颱風、洪水、地震天然災害意外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的1.05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2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依條款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2.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申請,將第7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者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1)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55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12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2)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55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12後所得之數值,每月給付前一個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保險期間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給付。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除同時符合條款約定而應另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不再負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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