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乘上一點零三倍。
2.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
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若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起因搭乘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之零點一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七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乘上一點零三倍。
2.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
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若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1.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九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2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依第二款第一目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2.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申請,將第七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1)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XUA1080513 6/9 商品代號:XUA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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