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一併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一併給付予完全失能保險金受益人。
要保人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15、20年 | 15足歲~60歲 |
| 25年 | 15足歲~55歲 |
| 30年 | 15足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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