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於給付本項保險金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二、三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當年度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按其失能程度依下表所列計算給付「完全失能/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其給付期限按十年與本契約約定應繳付但尚未到期之繳費年期兩者取其大者。
| 失能程度 | 給付金額 |
|---|---|
| 完全失能 | 保險金額的15% |
| 二級失能 | 保險金額的13.5% |
| 三級失能 | 保險金額的12%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二至三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完全失能/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及「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約定情形者,本公司僅就「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約定負給付責任,且給付期限不再重行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10年期 | 15足歲至60歲 |
|---|---|
| 15年期 | |
| 20年期 | |
| 25年期 | 15足歲至55歲 |
| 30年期 | 15足歲至50歲 |
最低保額:50萬。
累積最高保額:12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XTG11070914 6/13 商品代號:XTG1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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