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保險金額。
2.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附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要保人依本附約之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之保險契約,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二、三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當年度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按其失能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其給付期限按十年與本附約約定應繳付但尚未到期之繳費年期兩者取其大者。
| 失能程度 | 完全失能 | 二級失能 | 三級失能 |
|---|---|---|---|
| 給付金額 | 保險金額10% | 保險金額9% | 保險金額8%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及「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約定情形者,本公司僅就「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約定負給付責任。
\*「完全失能/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6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15足歲至65歲;
25年期:15足歲至60歲;
30年期:15足歲至55歲;
55歲滿期:15足歲至45歲;
60歲滿期:15足歲至50歲;
65歲滿期:15足歲至55歲。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
1.單件不可超過主契約保額10倍,但累計『XTF1』各險種代號小於或等於500萬時,可不受主契約保額10倍之限制。
2.累計『XTF1』各險種代號不可大於6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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