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6 |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之1.5%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
| 7~ | 保險金額乘以5.2%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2.55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最低保額 | 6萬元 | |
|---|---|---|
| 累計最高保額 | 0歲~15歲 | 1,000萬元 |
| 16歲(含)以上 | 6,0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