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第一保單年度: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1)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3)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險「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承保範圍,包含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0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屆滿100歲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三、保險年齡屆滿100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詳條款附表),但排除下列項目:1.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2.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3.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4.先天性免疫不全症。5.職業病。6.先天性肌肉萎縮症。7.外皮之先天畸形。8.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15足歲~60歲 | 15足歲~55歲 | 15足歲~50歲 |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300萬元。
累計總限額: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險及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額應≦1,500萬元。
2.與本險累計各型重大疾病險請詳閱最新投保規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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