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珍愛平準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新臺幣20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2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3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0歲~15歲600萬元
16歲(含)以上2,000萬元
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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