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屆滿69歲起因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0.3%,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金額的50%或本契約解約金的90%扣除其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98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屆滿98歲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險年齡屆滿98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下列三者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於給付本項保險金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98歲前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失能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5%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所列二項以上之失能項目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以一項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再負「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98歲前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失能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按其失能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失能程度 | 給付金額 | 失能程度 | 給付金額 |
|---|---|---|---|
| 二級失能 | 保額的13.5% | 五級失能 | 保額的9% |
| 三級失能 | 保額的12% | 六級失能 | 保額的7.5% |
| 四級失能 | 保額的10.5% | - | - |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為四到六級失能者,其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給付期限為三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約定情形者,本公司僅就「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負給付責任。
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及第 2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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