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每屆滿5保單週年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年繳保險費總和1.03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1.03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張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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