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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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並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所稱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或/及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任。
※本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不受理提前給付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6倍給付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及未領之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已領及未領之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99歲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及未領之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已領及未領之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特定傷病暨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最低保額:1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4萬元
累計總限額:本險種以保額之60倍計算累計最高保額(累計險種代號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 投保年齡 | 累計最高保額 | 投保年齡 | 累計最高保額 |
|---|---|---|---|
| 15足歲~60歲 | ≦500萬元 | 61歲~65歲 | ≦3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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