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加倍照護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其後每一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該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至本契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25保單年度及第30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
第25保單年度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80%
第30保單年度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26%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2.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註: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投保規定

10年期:15足歲至60歲。

20年期:15足歲至55歲。

最低保額:8仟元。(以仟元為單位)

累計最高保額:5萬元。(以仟元為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 事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七、「實際繳費年度數…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XDK1020329 6/9 商品代號:XDK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豁免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 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 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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