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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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其後每一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該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當時保險金額的10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至本附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條款定義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條款等待期間之限制:1.腦中風後障礙(重度)、2.癱瘓(重度)、3.多發性硬化症、4.主動脈外科置換術、5.運動神經元疾病、6.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7.阿茲海默病、8.帕金森氏症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 | 15足歲~65歲 | 至60歲滿期 | 15足歲~50歲 |
| 20年 | 15足歲~55歲 | 至65歲滿期 | 15足歲~55歲 |
| 至55歲滿期 | 15足歲~45歲 | - | - |
最低保額:8,000元
累計最高保額:
15足歲~60歲:5萬元;累計保額超過3萬,須符合下列條件:
1.該單件主約(註)投保金額須大於等於50萬(若於有效件加保,則該單件主約保額須大於等於100萬)
(註):主約係指終身壽險/終身保險,不含XDM
2.該單件主約為XDM,投保金額須大於等於1萬
61歲~65歲:3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若係 造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亦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XCR1070914 4/6 商品代號:XCR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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