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1).(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2).已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3).(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底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時,改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第二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含第二保單周年日),按投保面額的百分之三給付。
年齡屆滿95歲之日仍生存時,按總保險金額,本契約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本契約於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被保險人係以標準體承保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或於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 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次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 保險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本契約最高投保金額。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任一保單週年日,檢具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依前項約定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保險單。 但本公司停止銷售本險種商品時,本公司得不受理依本項所為增加保險金額之申請。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第 2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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