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安護久久終身醫療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化保險費總額」的0.32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以前死亡,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在繳費期間內死亡者,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00倍與「年化保險費總額」二者之較大者給付。

二、在繳費期滿後死亡者,按「年化保險費總額」的0.32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計算,本公司於本契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本條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

年化保險費總額x(B-A)/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後,本公司於本契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B:按本條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以前致成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在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00倍與「年化保險費總額」二者之較大者給付。

二、在繳費期滿後致成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按「年化保險費總額」的0.32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繳費期滿之「年化保險費總額」之0.7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以前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以前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加護病房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所有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二百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計算,本公司於本契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本條第一項計算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 樣 年化保險費總額×(B-A)/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後,本公司於本契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B:按本條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範圍: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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