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前項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保險費總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新臺幣20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2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 最低保險費 | 彈性繳 | 保險金額的50% |
|---|---|---|
| 分期繳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 MAX(2,000元,繳別化基本保險費) | |
| 最高保險費 |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 | 最高保險費限制 |
| 15足歲~30歲 | 保額除以1.9 | |
| 31歲~40歲 | 保額除以1.6 | |
| 41歲~50歲 | 保額除以1.4 | |
| 51歲~60歲 | 保額除以1.2 | |
| 61歲~70歲 | 保額除以1.1 | |
| 71歲~90歲 | 保額除以1.02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前四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若低於按第一項計算之金額時,本公司按 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B-A)/ 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後,本公司於本契約應付之保險金額。 B:按第一項計算之金額。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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