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保險費總和。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保險費總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新臺幣20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2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 - | 最低保險費 | 最高保險費 | |
|---|---|---|---|
| 彈性繳 | 保險金額的50% |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 | 最高保險費限制 |
|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 MAX(2,000元,繳別化基本保險費) | 15足歲~40歲 | 保額除以1.55 |
| 41歲~70歲 | 保額除以1.30 | ||
| 71歲~90歲 | 保額除以1.05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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