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前三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若低於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B-A)/ 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後,本公司於本契約應付之保險金額
B: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保額:10萬。
累計最高保額:7,7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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