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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定期還本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按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八○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第廿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招攬人員如於要保人繳納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提供保險單條款樣本交要保人閱覽並簽收者,要保人得於繳納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 及簽收保險單條款樣本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本保險單所載總公司地址)撤銷要保;本 公司招攬人員如未於要保人繳納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提供保險單條款樣本交由要保人閱覽並簽收者,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 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名詞解釋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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