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以後: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下表所列手術之一,並已實際接受該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上該手術項目所對應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醫材補助保險金」。
| 手術項目 | 給付比例 |
|---|---|
| 1.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 3% |
| 2.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 6% |
| 3.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 6% |
| 4.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 6% |
| 5.心律調節器植入術。 | 6% |
| 6.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 6% |
| 7.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 | 6% |
| 8.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兩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三個瓣膜換置手術。 | 6% |
| 9.經導管主動脈瓣膜置換術。 | 6%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之一者,本公司豁免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30歲~65歲 |
| 20年期 | 30歲~60歲 |
‧最低保額:3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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