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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關懷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給付限制
1癌症(輕度)保險金保險金額X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約定之癌症(輕度)者。 (給付以一次為限)。

fd 2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註1) | 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註2):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額)+保額X50% || 3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3) |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6倍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

4完全失能保險金(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5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6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受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完全失能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99歲前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7完全失能、2至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依條款約定受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或致成條款所列2至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註2: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中「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風濕性心瓣疾病」、「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史底耳氏病」,限於保險年齡屆滿23歲前的有效期間內罹患。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此項約定之計算方式,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5:「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註6:「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1.7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註7: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第一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條款定義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包括:

1.癌症(重度)、2.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3.風濕性心瓣疾病、4.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5.史底耳氏病、6.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7.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8.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9.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10.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11.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12.嚴重肝硬化症、13.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14.心臟瓣膜開心手術、15.嚴重第三度燒燙傷、16.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17.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18.深度昏迷、19.嚴重肌肉失養症、20.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2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23.末期腎病變、2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條款定義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包括:

1.腦中風後障礙(重度)、2.癱瘓(重度)、3.嚴重巴金森氏症、4.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5.多發性硬化症、6.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7.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8.嚴重阿茲海默病、9.嚴重頭部創傷。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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