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險 年期 | 繳費 年期 | 投保 年齡 | 保險 年期 | 繳費 年期 | 投保 年齡 |
|---|---|---|---|---|---|
| 10年期 | 躉繳 | 25歲~70歲 | 30年期 | 躉繳 | 25歲~50歲 |
| 10年期 | 30年期 | ||||
| 15年期 | 躉繳 | 25歲~65歲 | 35年期 | 躉繳 | 25歲~45歲 |
| 15年期 | 35年期 | ||||
| 20年期 | 躉繳 | 25歲~60歲 | 40年期 | 躉繳 | 25歲~40歲 |
| 20年期 | 40年期 | ||||
| 25年期 | 躉繳 | 25歲~55歲 | - | ||
| 25年期 |
| 最低保額 及保費 | 躉繳 | --- | --- | 保險年期 | 最低保額 | 10/15年期 | 120萬元 | 20/25/30/35/40年期 | 100萬元 | ||||||||
|---|---|---|---|---|---|---|---|---|---|---|---|---|---|---|---|---|---|
| 分期繳 | 最低保額50萬元且保費須大於4,000元 | ||||||||||||||||
| 累計最 高保額 | 6,0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保險給付的限制】 i 第十五條 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或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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