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好運代遞減型定期壽險(躉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限制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40%.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保險金額/*0.1%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60日。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註1) (註2)平準型:保險金額 遞減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保險金額2倍 「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保險金額3倍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註3)保險金額/*50%/*失能等級給付比例(100%~50%)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之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註2) (每月給付)按月給付保險金額/*1%(本項保險金,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貼現年利率為2.25%))1.給付期限為六個月 2.每月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註1: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3: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害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50%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50%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致成本契約所約定之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一級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投保規定

‧躉繳:最低保費8,000元~14,500元;最低保額100萬元或120萬元

‧分期繳:最低保額50萬元且保費須大於4,000元

‧累計最高保額6,000萬元

累計總限額:

1.投保金額最高為貸款金額的120%

2.SPMA+SPMB+SPMC+SPMD+SPME+SPMI+SPMJ+SPMK+SPML+SPMT+SPMU+SPMQ+SPMS+SXTM+XTM+SPM1+SPM2+SPM5+SPM6+SPN1+SPN2+SPN5+SPN6+SPO+SPQ1+SPQ2+SPQ5+SPQ6≦6,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6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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