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保單條款附表二、三),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4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指定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一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應先給付予該金融機構,以清償被保險人所欠之債務。清償後身故保險金若仍有餘額,該餘額始得給付予金融機構以外之要保人所指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惟受領該身故保險金餘額之受益人,應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前項約定,該金融機構於受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同時交付清償證明予本公司,且由本公司代為轉交該證明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將再依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二)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指定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一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應先給付予該金融機構,以清償被保險人所欠之債務。清償後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若仍有餘額,該餘額始得給付予金融機構以外之要保人所指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惟受領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餘額之受益人,應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前項約定,該金融機構於受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同時交付清償證明予本公司,且由本公司代為轉交該證明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應先給付予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以清償被保險人所欠之債務。清償後完全殘廢保險金若仍有餘額,該完全殘廢保險金餘額應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完全殘廢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
前項約定,該金融機構於受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同時交付清償證明予本公司,且由本公司代為轉交該證明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每月按保險金額的1%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給付期限為120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本契約貼現值請詳閱本契約保單條款附表六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之和,每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為限。但不同重大傷殘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若重大傷殘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重大傷殘,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每月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為限。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於給付身故保險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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