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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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甲型(SPMD): 依投保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乙型(SPME): 按投保之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身故 / 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單年度比例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SPMD:
2年期最低保費:8,000
3年期最低保費:9,000
4年期最低保費:10,000
5年期最低保費:11,000
6年期最低保費:11,500
7年期最低保費:12,500
8年期最低保費:13,500
9年期最低保費:14,500
10~20年期最低保額:120萬
21~30年期最低保額:165萬
SPME:
2~3年期最低保費:8,000
4~7年期最低保費:9,000
8~9年期最低保費:10,000
10~19年期最低保費:150萬
20年期最低保額:120萬
21~30年期最低保額:140萬
1. 20~55歲:1,500萬元。
2. 56~60歲: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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