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限制 | |
|---|---|---|---|
| 1 | 手術醫療保險金 (註1) | 保險金額X手術項目給付倍數(1倍~80倍) |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
| 2 | 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 (註2) | 保險金額X特定處置項目給付倍數(0.2倍~40倍) |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之責任 |
| 給付限制:上述第1~2項之各項保險金,加總各保險期間內之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1,300倍為限 | |||
| 3 |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註3)X10%(續保時,亦同) | 未曾發生條款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
註1:如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八十倍為限。前項情形,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註2: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同一疾病或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需接受同項二次(含)或二項(含)以上相同之特定處置治療時,自前次處置治療接受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處置治療,皆視為同一次處置治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本項所稱之前次處置治療,係指被保險人最近一次符合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申領條件之該次處置治療。
註3: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所得之數額。
| 最低保額 | 500元 | --- | --- | --- | --- | 累計最高保額 | 2,000元 | --- | --- | 累計總限額 |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SIR+SIB1+SIB+SIA+TSI+PSI+NPSI+CTSI+CSI,其累計最高限額為3,000元 (2)TSI、PSI、NPSI、CTSI、CSI每單位以300元計算 (3)若被保險人有效之壽險累計通算保額>200萬元且職業類別屬1、2類者,其累計最高總限額可達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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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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