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新金守護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3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須接受條款附表一所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該項手術項目所對應的給付倍數後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九十倍為限。

前項情形,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項目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倘日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章節或內容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相對應之章節或內容為準。

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符合受領條款第十三條「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條件且為住院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手術之「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符合受領條款第十三條「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條件且為門診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手術之「門診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治療且已接受該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該項特定處置項目所對應的給付倍數後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同一疾病或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需接受同項二次(含)或二項(含)以上相同之特定處置治療時,自前次處置治療接受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處置治療,皆視為同一次處置治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本項所稱之前次處置治療,係指被保險人最近一次符合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申領條件之該次處置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以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於醫院接受以切除腫瘤為目的之外科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切除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五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約定且因同一癌症或直接因同一癌症所引致之併發症於同一手術位置需接受二次(含)以上的癌症外科切除手術時,自接受前次癌症外科切除手術治療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癌症外科切除手術,皆視為同一次癌症外科切除手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日前,未曾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發生前述各條約定之保險事故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得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增額比率
3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10%
6年(含)以上20%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發生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保險事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後,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前三項之情形者,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如有溢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之情形,受益人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本公司累計給付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 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四、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五、「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因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 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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