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金好醫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6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九歲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九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門診手術診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或同一日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六十歲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手術診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老年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以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於醫院接受以切除腫瘤為目的之外科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切除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約定且因同一癌症或直接因同一癌症所引致之併發症於同一手術位置需接受二次(含)以上的癌症外科切除手術時,自接受前次癌症外科切除手術治療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癌症外科切除手術,皆視為同一次癌症外科切除手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每次移植手術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

前項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本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心導管檢查併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支架置放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十五倍給付「心臟血管支架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置換手術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十五倍給付「人工全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側關節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置換手術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十五倍給付「人工全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側關節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者,每眼每次植入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植入手術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十五倍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眼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及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疾病所致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九、「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十、「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 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 所得之數額。 十二、「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十三、「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因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 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第 35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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