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守護人生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限制
1.手術醫療保險金(註1)保險金額 X 手術項目給付倍數(1倍~80倍)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2.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註2)保險金額 X 特定處置項目給付倍數(0.2倍~40倍)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同一疾病或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需要接受同項二次(含)或二項(含)以上相同之特定處置治療時,自前次處置治療接受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處置治療,皆視為同一處置治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
3.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保險金額 X 20% X 手術項目給付倍數(10倍~80倍)1.於住院期間內接受手術項目給付倍數為10倍(含)以上並已接受該手術者 2.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且該手術給付倍數為十倍(含)以上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4.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保險金額 X 50% X 手術項目給付倍數(50倍~80倍)1.手術項目給付倍數為50倍(含)以上並已接受該手術者 2.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且該手術給付倍數為50倍(含)以上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5.抗排斥藥物醫療保險金保險金額 X 25倍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經醫師診斷需接受心、肺、肝、胰、腎臟之移植手術或異體骨髓移植,且已接受該手術或移植者
以上第1~5項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1,300倍為限
6.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註3)------無理賠紀錄期間增額比率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30%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6年(含)以上但未滿7年50%7年(含)以上60%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1~5項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發生前5項保險事故之一者
7.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金額 X 100倍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給付後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七項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4.末期腎病變、5.癌症(重度)、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8.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豁免確診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之應繳未到期的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罹患條款所列七項重大疾病者(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4.末期腎病變、5.癌症(重度)、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9.無理賠回饋保險金1.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X 10%(/*) 2.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X 5%(/*\*)(/*):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未曾發生第1~6項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且繳費期滿仍生存者,於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 (/*\*):受領前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至保險年齡屆滿110歲前,仍持續未發生第1~6項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且每屆滿5週年仍生存者 前兩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以年繳保險費總和的50%為限
10.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註4)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12倍扣除第1~7項約定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1.祝壽保險金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12倍扣除第1~7項約定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時間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如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本契約條款附表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80倍為限。前項情形,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註2.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註3.若被保險人於前項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上表第1~5項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 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三條至 第十九條約定所應申領 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 第十三條至 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千三 百倍為限。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 第十三…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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