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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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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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手術醫療保險金(註1) | 保險金額 X 手術項目給付倍數(1倍~80倍) |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 ||||||||||||||||||||||||
| 2.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註2) | 保險金額 X 特定處置項目給付倍數(0.2倍~40倍) | 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同一疾病或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需要接受同項二次(含)或二項(含)以上相同之特定處置治療時,自前次處置治療接受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處置治療,皆視為同一處置治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 | ||||||||||||||||||||||||
| 3.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20% X 手術項目給付倍數(10倍~80倍) | 1.於住院期間內接受手術項目給付倍數為10倍(含)以上並已接受該手術者 2.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且該手術給付倍數為十倍(含)以上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 ||||||||||||||||||||||||
| 4.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50% X 手術項目給付倍數(50倍~80倍) | 1.手術項目給付倍數為50倍(含)以上並已接受該手術者 2.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且該手術給付倍數為50倍(含)以上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 ||||||||||||||||||||||||
| 5.抗排斥藥物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25倍 | 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經醫師診斷需接受心、肺、肝、胰、腎臟之移植手術或異體骨髓移植,且已接受該手術或移植者 | ||||||||||||||||||||||||
| 以上第1~5項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1,300倍為限 | ||||||||||||||||||||||||||
| 6.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註13) | --- | ---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6年(含)以上但未滿7年 | 50% | 7年(含)以上 | 60%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1~5項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發生前5項保險事故之一者 | |||||||||||
| 7.重大疾病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100倍 | 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給付後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七項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
| 8.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 | 豁免確診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之應繳未到期的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 罹患條款所列七項重大疾病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
| 9.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1.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X 10%(/*) 2.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X 5%(/*\*) | (/*):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未曾發生第1~6項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且繳費期滿仍生存者,於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 (/*\*):受領前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至保險年齡屆滿110歲前,仍持續未發生第1~6項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且每屆滿5週年仍生存者 前兩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以年繳保險費總和的50%為限 | ||||||||||||||||||||||||
| 10.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註4) | 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12倍扣除第1~7項約定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 |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11.祝壽保險金 | 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12倍扣除第1~7項約定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時間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1.如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本契約條款附表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80倍為限。前項情形,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註2.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註3.若被保險人於前項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上表第1~5項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本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1.本契約生效日。2.前次保險事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3.本契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註4.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經神障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 30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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