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守護一生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總計1,436項手術及特定處置項目,最高提供保額1,300倍的醫療守護

罹患七項重大疾病之一時,除豁免未到期保費,同時一次給付保額100倍,契約繼續有效

連續3年以上無理賠紀錄,醫療保障增值20%~60%,且不列入保額1,300倍總給付上限

符合條款約定條件且特定期間內仍生存者,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或5%給付,累計最高給付50%

身故保障/祝壽金按年繳保險費總和1.1倍扣除已申領之理賠,減輕家人負擔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手術治療並已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所對應的給付倍數後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八十倍為限。

前項情形,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治療且已接受該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特定處置項目所對應的給付倍數後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同一疾病或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需接受同項二次(含)或二項(含)以上相同之特定處置治療時,自前次處置治療接受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處置治療,皆視為同一次處置治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本項所稱之前次處置治療,係指被保險人最近一次符合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申領條件之該次處置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經醫師診斷須於住院期間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手術,且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為十倍(含)以上並已接受該手術者,除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乘以該手術項目所對應的給付倍數後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且該手術給付倍數為十倍(含)以上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手術,且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為五十倍(含)以上並已接受該手術者,除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乘以該手術項目所對應的給付倍數後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且該手術給付倍數為五十倍(含)以上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之移植手術,且已接受該手術者,除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抗排斥藥物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異體骨髓移植,且已接受移植者,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抗排斥藥物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發生上述各項保險事故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所申請的保險金總額,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增額比率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30%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但未滿7年50%
7年(含)以上60%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保險事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被保險人之無理賠紀錄期間及所受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倘受益人有溢領「手術醫療增值保險金」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後仍不返還者,本公司得逕於日後應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中扣除。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 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三條至 第十九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 第十三條至 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千三 百倍為限。 SIA1001230 7/39 商品代號:SIA 【醫…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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