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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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重大傷病之保險事故日前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低侵襲性癌症保險事故日時之保險金額六倍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重大傷病者,自保險事故日起之每一週月日 ,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期限為十年(即共給付120個月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月日,係指保險事故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險事故日之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本公司不受理本條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但本附約如有條款第七條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約定情形時,本附約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2.05%。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重大傷病項目或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一至六級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1)最低保額:3仟元。
(2)累計最高保額:0歲~15歲(含):2萬元(單件投保金額乘以「120倍」≦該件主約之可附加附約額度);16歲(含)以上:4萬元(單件投保金額乘以「120倍」≦該件主約之可附加附約額度)。
(3)累計總限額: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富邦人壽增福氣定期健康保險附約(SER)』時,與其他重大疾病險,累計最高保金額應≦1,000萬元。
2.各型重大疾病險,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三、「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張 五、「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八、「低侵襲性癌症」:係指被保險…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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