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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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止。但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二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致成二級殘廢程度之一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給付「二級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二項(含)以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二級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完全殘廢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止。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本條給付約定。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本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 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
2. 完全殘廢紅利
3. 解約紅利
0~未滿14足歲:20萬~200;14足歲(含)以上:20萬~6000萬。
※14足歲以前之年齡需以實際年齡來對照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年期5PWL,投保年齡0~70歲
繳費年期10PWL,投保年齡0~65歲
繳費年期15PWL,投保年齡0~60歲
繳費年期20PWL,投保年齡0~55歲
繳費年期WPWL,投保年齡14~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及 第十四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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