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美富優退外幣分紅終身保險(生存金給付年齡:55歲)」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及未生命末期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要保人選擇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項身故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經本公司審查確認,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生命末期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生命末期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要保人選擇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項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總保險金額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條款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要保人選擇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於計算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而依約定有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之必要時,改以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生存金給付年齡可投保險種代號投保年齡
55歲PF550歲~49歲
60歲PF600歲~54歲
65歲PF650歲~59歲

最低保額:5,000美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0歲~15歲:累計『富邦人壽美富優退外幣分紅終身保險 』各險種代號≦30萬美元 (以千美元為單位 )。

16歲~40歲:累計『富邦人壽美富優退外幣分紅終身保險 』各險種代號≦60萬美元 (以千美元為單位 )。

41歲以上:累計『富邦人壽美富優退外幣分紅終身保險 』各險種代號≦100萬美元 (以千美元為單位 )。

其他累計限額規定:

1.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2,000萬元。

2.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累計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含本公司及同業)不可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註)。

註:113年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69萬元 ,最新額度仍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為主。

3.本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投保保額 x 喪葬費用保險金係數 x 匯率,逾69萬元者以69萬元計算。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 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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