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
三、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且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本公司於紅利宣告日後之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予要保人。若該給付紅利年度之保單週年日於紅利宣告日前者,則統一於紅利宣告日後十五日內給付。本款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一)本契約於保單週年日前終止、停效或失效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當年度紅利;保單週年日前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則減少保險金額部份不予給付。
(二)辦理復效者,於停效後至復效時所經過之日數,本公司將不予計算紅利;復效後至下一保單週年日之年度紅利,則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二、身故或完全殘廢紅利: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按「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紅利」。
前項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公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保險單紅利 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身故或完全殘廢紅利一律以現金給付。
| 最低保額 | 5萬元 | |
|---|---|---|
| 累計最高保額 | 年齡 | 保額上限 |
| 0歲~15歲 | 600萬元 | |
| 16歲(含)以上 | 6,0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PEB1040804 5/8 商品代號:PEB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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