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已繳保險費總和之1.025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6年期 | 0歲-84歲 |
| 10年期 | 0歲-70歲 |
| 15年期 | 0歲-65歲 |
| 20年期 | 0歲-60歲 |
| 最低保額 | 10萬元 |
|---|---|
| 累計最高保額 | 50萬元 |
| 累計總限額及本商品累計之各險種代號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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