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已繳保險費總和之1.025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6年期 | 0歲-84歲 | 15年期 | 0歲-65歲 |
| 10年期 | 0歲-70歲 | 20年期 | 0歲-60歲 |
| 最低保額 | 10萬元 |
|---|---|
| 累計最高保額 | 50萬元 |
| 累計總限額及本商品累計之各險種代號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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