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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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00倍。
二、「年化保險費總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00倍。
二、「年化保險費總額」。
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年化保險費總額」之1.05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之日起,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除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加護病房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同一次住院治療達三十一天(含)以上者,本公司除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6倍,給付「長期住院慰問保險金」。於同一次住院中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3倍,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於同一次住院中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倍,給付「癌症慰問保險金」。於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其所有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二百倍為限。
最低保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800元。
最高保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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