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按其投保單位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按日支付實際之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用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但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且同一保險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365日為限。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按日支付實際加護病房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且同一保險事故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按日支付實際燒燙傷中心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每日「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且同一保險事故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款約定項目費用核付,但以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為最高限額。 (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手術費用保險金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按所支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60%給付「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按所支付「手術費用保險金」的30%給付「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

附表: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單位給付限額)

給 付 項 目每一單位給付限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日 110元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日 220元
住燒燙傷中心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日 330元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 8,818元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每日 66元
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 5,500元
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次 1,650元

註:住院天數:

31~6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2倍

61~9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3倍

91~18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4倍

181~365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5倍

被保險人因住院醫療時,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按投保單位數每單位換算一每日「住院醫療定額保險金」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超過30天以上者,超過的天數加倍給付。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同一次住院醫療者,被保險人若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則不得再申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附表: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每一單位給付金額)

給 付 項 目每一單位給付限額
住院醫療定額保險金每日 143 元

「住院次數的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本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且仍以各項保險金約定之限額為限。

投保規定

本人及配偶:0歲~65歲,且續保至75歲

子女:0歲~23歲,且續保至23歲

最低5單位
最高職業類別第1~3類30單位
職業類別第4類25單位
職業類別第5類20單位
職業類別第6類15單位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主約+醫療險附約,其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6,000元,且含同業醫療險之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為10,000元。

累計最高住院醫療日額含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醫療險。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張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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