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擇優選擇「實支實付」或「日額給付」,對您最有利。
每次住院日數最高可達365天,超過31天(含)以上加倍給付。
依手術輕重不同給付額度,手術照料好周全。
長期住院設計,住院日數超過30天時,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將提高為2-5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期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按其投保單位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 每日病房費用 保險金 | 按日支付實際之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 食以外之膳食費用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但 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 限額,且同一保險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360日為限。 |
|---|---|
| 加護病房費用 保險金 | 按日支付實際加護病房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超 過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且同 保險事故給付日數以90日為 限。 |
| 燒燙傷中心費用 保險金 | 按日支付實際燒燙傷中心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 超過每日「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且同一保險事故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
| 住院醫療費用 保險金 | 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 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本條款約定項目費用 核付,但以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證進」為最高 限額。(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 |
| 手術費用 保險金 | 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 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 超過「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額」稱以「手術名 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
| 出院在家療養 保險金 | 按所支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60%給付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
| 手術出院療養 保險金 | 按所支付「手術費用保險金」的30%給付「手 術出院療養保險金」。 |
附表: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單位給付限額)
| 給付項目 | 每一單位給付限額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日:110元 |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日:220元 |
| 燒燙傷中心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日:330元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每次:8,818元 |
|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 每日:66元 |
| 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5,500元 |
| 手術出院療養保證金 | 每次:1,650元 |
(因適用「富邦人壽指定醫師項目暨給付限額調整批註條款」,故上表提高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註:住院天數:
31~6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2倍
61~9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3倍
91~180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4倍
181~365天者,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表之5倍
被保險人因住院醫療時,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按投保單位數每單位換算一每日「住院醫療定額保險金」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
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超過30天以上者,超過的天數加倍給付。
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常以365日為限。同一次住院醫療者,被保險人若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則不得再申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給付項目 | 每一單位給付金額 |
|---|---|
| 住院醫療定額保險金 | 每日143元 |
「住院次數之計算」: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本人及配偶 | 0~65歲,且續保至75歲 |
|---|---|
| 子女 | 0~23歲,且續保至23歲 |
最低:5單位
最高:
職業類別
第1~3類:30單位
第4類25單位
第5類20單位
第6類15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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