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富邦人壽「金放心法定傳染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或本契約續保時,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之身故,係因法定傳染病所致者,身故保險金改按條款附表一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給付,且不適用等待期間之約定。被保險人於身故後,始經確診罹患法定傳染病所致者,亦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契約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若屬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改按條款附表一所載日額的百分之二百計算給付。被保險人於身故後,始經確診罹患法定傳染病者,亦同。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三)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依前二款約定而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前二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出院療養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均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法定傳染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投保計畫別(各型計畫擇一投保) 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項目/計畫別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計畫四計畫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險金額 如因法定傳染病致成身故加計後應給付之金額50萬100萬150萬200萬250萬
75萬150萬225萬300萬375萬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如因法定傳染病接受住院診療加計後應給付之金額500元/日1,000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十三條) MGV1090817 2/9 商品代號:MGV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放心法定傳染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出 院療養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如為法定傳染病,則係指本契約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十四天之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第 23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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